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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零散工业废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

超出本条例适用范围需要转移处理的其他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将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活动。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加强对零散工业废水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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