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

电话:13580805936

文章

出租人应尽义务有哪些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

 出租人的应尽主要义务有:


  1.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出租人拒不退押金可以先和房东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调解,即向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有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同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等。

相关推荐:

>
东莞律师头像

联系律师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企业顾问、货款借款、房产合同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