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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9月30日

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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