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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那应该怎么起诉?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

无论担保人是一般的保证或者说是担保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都应该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有效的进行权利主张,否则将有可能因此免去保证人的所有保证责任。如果出现保证人与债权债务人没有一致协商约定其保证期间的,那么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都是主债务的最后履行期届满的那天开始计算六个月。



1、债权人(借钱一方)起诉对方(债务人)建议最好是在债务人离开其住所地后的一年以内对债权人进行起诉,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有如下的规定:


对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有被告人住所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的地方是不一致的情况的话,则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我国公民个人的经常居住地说的是公民个人离开其住所地到被起诉时已经持续居住了长达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也有例外情况,就是公民因住院而到外地就医的情况,此情况是可以排除在外的。


2、债权人在起诉后如果出现被告缺席的情况,那么法院首先要看的是起诉人的证据充分与否,如果法院认为证据充分的话法院是可以公告传唤被告人(债务人)的,超过公告期限的话,被告人还是不来不应诉,而且借贷关系非常明确的话,经过一系列审理以后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


债权人进行有关起诉时候,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应该是由债务人原住得所在地或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进行管辖审理的。法院应该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便证明两者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挡法院受理后由法院向社会公告传唤债务人过来应诉,如果债务人还不不应诉,而且借贷关系十分明确的话,经过审理后可按照缺席进行处理和判决;如果经过确认其双方借贷关系是不能够查明的情况,那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或者是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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