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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应条件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综上,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后还是会判处刑罚。实际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很少同意取保。但是具体几年还是要根据具体涉案的罪名,犯罪事实,案件中有无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等,予以判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对于取保候审而言,取保当日不算,从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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