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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关于自首的认定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5日

自首在刑事案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对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减刑幅度可能达到40%左右。那么什么是自首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成立自首有两个条件,第一就是自动投案,第二就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于自动投案比较好理解,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或者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对于如实供述的问题,则需要注意了,行为人到案后如果在第一次笔录中拒不供认案件事实或避重就轻拒不供述案件主要事实,后续在第二次第三次笔录中又如实供述,也不成立自首,因为行为人投案时的动机是希望逃避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到案后在第一次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事实,后续又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以前又如实供述的,则是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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