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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表现是哪些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具体立功情形有: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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