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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
对于侦监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中发现的侦查部门在执行中出现的瑕疵,可以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口头纠正的形式予以指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所以一般对于涉案金额比较高的情况才会采取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通过这种方式来审查的,监视居住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措施,前提是必须要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用监视居住,归根结底,平时只有意识到犯法的严重性才会尽量避免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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