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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
认罪认罚是一个刑法上的名词,但却代表着两个含义。
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即“认罪”。实践中,可以表现为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形式。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且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二、愿意接受处罚,即“认罚”。这里的“罚”,指的是“刑罚”,即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尽力退赃退赔的,即应当认定为“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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